1.统一部署,联合检查。根据全市道路分布和货运车辆的流向状况,本着突出重点、统一布控的原则,在全市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国、省道重点部位设置超限超载检查站点30处(具体分布情况附后),对过往车辆实施不间断地监控检查。除市里设置的检查站点以外,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情况在县乡路设置流动检查点或进行巡回检查,对绕行的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查处。除设立收费站的检查点外,其它检查点要依托公安警务工作站设立,以便于组织实施。
2.加强协作与配合。全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交通、公安联合检查的站点上,交通部门负责检查站点的组织设置和超限检测仪的配备使用,公安部门负责拦截、指挥车辆,并维护执法现场秩序。
3.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开展路面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交通、公安两部门要依据《
公路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相关标准认定和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4.坚持卸载,避免重复处罚。要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坚决杜绝只处罚不卸载的错误做法。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相关费用由车主或司机承担。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对道路运送电煤、粮食的车辆严格按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
(四)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时间,由发展计划委、经贸委、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市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我市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