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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补充意见

  五、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计划时,必须持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审查下列文件:
  (一)适龄青年结婚用房。
  1.适龄青年身份证复印件;
  2.当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3.适龄青年与村(居)委签订的购房协议;
  4.适龄青年公示情况(附适龄青年个人签字)。
  (二)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
  1.当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2.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
  4.拆迁安置户数及安置面积。
  (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
  拆迁单位提供的房屋拆迁相关资料。
  六、对村(居)上报需审查的资料文件,由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不予办理建设申请。
  七、为降低村(居)民住房建设成本,减轻村(居)民购房负担,市里将根据适龄青年数量、拆迁房屋情况、安置人口数、村(居)不同的区位,按照一村(居)一策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建设数量,在确保村(居)民需求的情况下允许按批准数量的商品房对外销售。村(居)民购房价格由区政府责成区有关部门参照市里的测算结果确定,由村(居)委予以公示。
  八、已批准的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及批准建设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公开竞争原则,通过市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九、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村(居)民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对商品房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十、实施旧村改造中发布拆迁公告、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等,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十一、征用集体土地,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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