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
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补充意见
(烟政发[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管理,根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现就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补充意见适用于旧村改造范围内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及结合旧村改造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适龄青年结婚用房系指安置有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本村村(居)民常住户口(不含空挂户)、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公民以及婚后无房户的用房。一对夫妇只能申请一套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每3年安置一批。
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系指在旧村改造(不包括村居整体改造)过程中,为安置需拆除各项手续齐全的房屋而建设的用房。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系指在进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时,为安置需拆除各项手续齐全的房屋而建设的用房。
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系指为降低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建设成本,减轻村(居)民购房负担,经批准数量的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行为。
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村(居),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执行,按市场机制统一运作。
二、鼓励推行旧村整体开发改造,不具备整体改造的村(居),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居)整体改造规划方案,在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上可先建设适龄青年结婚用房。
三、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以及结合旧村改造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由村(居)委在广泛听取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集体研究确定意见,经公示村(居)民无异议后提出申请和有关文件材料,经所在镇(街)初审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区编制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位、人口数量等因素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文件,拟定建设意见、拆建数量、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后报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