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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04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标准及增加考评单位的通知

考核内容和分数调整说明

  一、考核内容中第一项“火化率”由原来10分调整为20分。
  二、考核内容中的第二项“三道两区清坟”调整为“深埋绿化地后续管理”,其中考虑到内容已变更,考核标准分由原来的共37分调整为共25分,其中分解为:辖区内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10分;深埋绿化地有安全、防火、文明祭祀等管理制度5分;深埋绿化地植被好5分;深埋绿化地无出现墓碑5分。
  三、第六项“殡葬管理机构”中的区有殡葬管理执法队由原来的1分调整为3分。

  附件2:

市公安局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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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考核内容     │考核依据         │分值│评┃
┃    │         │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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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             │10分│ ┃
┃    │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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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管理│死者在家中死亡的,│《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 │15分│ ┃
┃    │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例》第十条。       │  │ ┃
┃    │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             │  │ ┃
┃    │办理死亡证明手续,│             │  │ ┃
┃    │交丧事承办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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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非正常死亡的遗│《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 │15分│ ┃
┃    │体,由公安机关无偿│例》第十条。       │  │ ┃
┃    │收管、保存、检验、│             │  │ ┃
┃    │鉴定,提取证据后及│             │  │ ┃
┃    │时移交殡仪馆处理。│             │  │ ┃
┠────┼─────────┼─────────────┼──┼─┨
┃    │按规定办理《死亡医│《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医│15分│ ┃
┃    │学证明书》手续。 │学证明书的通知》(深卫医 │  │ ┃
┃    │         │〔2002〕121号)。     │  │ ┃
┠────┼─────────┼─────────────┼──┼─┨
┃    │移交遗体按有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 │15分│ ┃
┃    │办理,填妥《遗体移│例》第二十七条。     │  │ ┃
┃    │交登记表》。   │             │  │ ┃
┠────┼─────────┼─────────────┼──┼─┨
┃死亡人口│按《死亡医学证明 │《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证│15分│ ┃
┃户籍管理│书》规定注销死亡人│明书的通知》(深卫医发  │  │ ┃
┃    │口的户籍。    │〔2002〕121号)。     │  │ ┃
┠────┼─────────┼─────────────┼──┼─┨
┃丧事管理│对利用丧葬搞封建迷│《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15分│ ┃
┃    │信活动、扰乱社会秩│葬管理的通知》(深府   │  │ ┃
┃    │序、损害他人身体健│〔1997〕63号)。     │  │ ┃
┃    │康或骗取财物的,依│             │  │ ┃
┃    │法进行惩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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