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2004年9月22日 深府办[2004]173号)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3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机构建设,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职能相分离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区级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可采取不同的模式,但必须贯彻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相分离的原则。财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职能缺位。
二、合理界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中介代理机构间的职能分工
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代理机构各自的优势,做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强化集中采购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集中采购平台、政府采购业务规范化建设;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采购计划任务。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注意发挥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优势,非通用物品小额采购项目应更多地交由代理机构完成,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改进服务质量,提高采购效率。
三、逐步扩大集中采购范围
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要求,从今年开始,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投资额未达到《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适用《
招标投标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四、形成完善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加强采购活动的内部管理。对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采购技术需求和资格审查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合同签订、验收和资金支付等工作。属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也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和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自行采购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各项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