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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道路交通秩序整顿方案的通知

  4、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重点解决已报废大、中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解体问题,杜绝各类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5、公安机关要会同交通、农机部门,对全市所有的驾校培训班和教练员队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取缔一批不合格的驾校、培训班,清理一批不合格的教练员。公安机关对驾龄在三年以内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定期向交通部门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会同交通、农机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并暂停其学员的考试。
  (五)继续抓好创建行车秩序示范路工作
  行车秩序示范路建设工作与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是一致和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辖区道路和交通安全状况,按照创建标准,向当地政府提出创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齐抓共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的要求,各县(市)区、乡(镇)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乡(镇)和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乡(镇)不得参加任何评先活动;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阻碍交警正常执勤执法。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事故倒查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道路状况、车流量情况和违法行为的特点,层层建立包岗点、包路段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把有限的警力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安排,保证巡逻勤务制度的落实,做到不失管,不失控。凡因失管失控,管理不严,督导不力,造成死亡事故的,要逐级追究执勤民警、包段领导、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工作,确保交通秩序整顿收到实效。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一线,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本辖区问题所在,实行面对面的检查和指导,切实解决问题。
  (四)加强信息反馈。对活动期间好的经验、做法、工作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以文字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各县(市)、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将整治方案于9月28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整顿活动结束后,书面总结于11月27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806789-6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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