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全面了解消防安全状况,切实做到“四清、三掌握”:即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隐患数量清、整改期限清、整改措施清、整改结果清;切实掌握本地区重点行业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掌握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的情况。
  (二)单位自查整改(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单位要将自查整改情况及隐患整改承诺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单位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复查结束后,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1月16日至11月30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