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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做好全市性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评估及公布工作,负责制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成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对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专业统计数据则由相关专业处室按评估制度要求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未通过评估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五)负责特定单位(项目)和特定调查任务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县(市)、区统计局
  (一)根据《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本方案中在地统计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负责本区有关统计数据及调查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本区统计单位(含划转单位)名录库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录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
  (四)按照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做好本地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街道(乡镇)统计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和统计部门的要求,做好在地统计有关工作。
  (一)做好本街道(乡镇)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清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建设和维护统计单位名录库,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检验有关指标的数据质量;
  (二)组织开展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三)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实施在地统计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在地统计工作,要在机构设定、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加强在地统计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在地统计的重要意义、内容,为实施在地统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要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在地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以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四)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为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在地统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在地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要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在地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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