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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满足全市宏观经济分析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金融、保险、证券、海关、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仍应按市统计局的要求报送部门业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地统计的实施步骤
  (一)试运行实施阶段(2004年10月至2004年年底):在试运行阶段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除特殊情况另有规定外,各专业统计报表由2004年年报开始实行“双轨制”报送。
  1、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所属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统计报表在按现行上报渠道报送的同时,必须根据在地统计的有关规定抄报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
  2、省、市各有关部门仍应向市统计局履行汇总上报政府统计报表的职责,并督促市区内的所属单位及时将报表抄报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
  3、各县(市)、区统计局按有关制度对本区范围内中央、省、市、区所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并向市统计局同时报送按原口径和按在地统计口径汇总的两套综合表。
  4、试运行期间,各县(市)、区统计局仍按原口径对外公布数据。在地统计正式实施后,再按在地统计口径对外公布数据。
  (二)正式实施阶段(2005年1月1日开始):从2005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按双轨制运行半年后,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在地统计单轨制运行,划转单位只需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对象进行统计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为扎实推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在地统计,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在履行好现有各项统计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统计局
  (一)制定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及其各专业在地统计实施办法、在地统计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在地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在地统计原则,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分专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工作,支持各县(市)、区统计局逐步理顺与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统计关系,及时解决划转单位统计报表上报和市、县(市)区主要统计数据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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