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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统一制定。
  实施在地统计后,由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房地产业,劳动,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的统计调查;统计单位登记;各类普查;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工资等抽样调查;根据需要开展的有关全市性统计调查。同时,各县(市)、区统计局可根据区域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需要,补充必要的调查内容。
  三、在地统计的报表报送规定
  为满足市、县(市)区两级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其分类标准的要求,对除因特殊情况另有规定外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起报统计报表及其报送渠道作如下规定:
  (一)法人单位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为统计报表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生产经营地(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场所,下同)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业活动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由其法人单位汇总统一报法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
  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区,而法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且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为同一法人,统一核算的,由该法人总部汇总后统一向法人总部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如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为不同法人,独立核算的,由该法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二)法人单位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该法人单位所属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报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三)个体生产经营户按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进行统计管理。
  (四)特定单位调查对象,直接向市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报表。
  (五)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其管理体制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如需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应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在地统计后,市直各有关部门仍应承担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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