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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市区统计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石政发〔2004〕63号)精神,我市从今年起,将全面推行在地统计的管理体制。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对象和主体
  在地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现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特殊情况另做规定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实行在地统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2004年10月至2004年底,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其它涉及有市统计局直统单位的县(市)试运行在地统计;2005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在按双轨制运行半年后,自7月1日起,正式实行在地统计单轨制运行。
  (二)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除海关、邮电、电信、供电、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大型连锁超市等业务垂直领导,财务统一核算,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以外,所有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区属及以下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生产经营户。
  (三)在地统计实施的主体:在地统计以县(市)、区统计局为具体实施单位。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实行完全的在地统计管理,即市及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等)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区统计局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和管理,一般不再下放到街道(乡镇)。
  二、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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