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强化责任
市政府决定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列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石家庄市区年底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人数达到700人以上。其中:桥东区135人、长安区135人、桥西区130人、新华区130人、裕华区130人、高新区30人、矿区10人。各县(市)年底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人数要达到10人以上。年终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减拨再就业补助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进一步降低反担保条件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二)凡有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自然人均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只需在担保书上签名即可。稳定职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稳定收入指每月有固定收入并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把创业培训和建立个人信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简化贷款担保和审批手续。凡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培训机构为其出具推荐信,可免予提供反担保。持以下材料直接到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