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职职工由企业自己负责组织培训。由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或与培训教育机构联办等形式,提高职工“四新”知识和岗位适应能力。强化企业自主培训功能,形成职工在岗和转岗培训制度。
四、政策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职业培训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把职业培训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为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都要增加职业培训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年度和中长期职业培训计划;审核年度培训经费预算报告和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督促检查职业培训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促进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细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要求。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抓好督促检查,保证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广泛推行“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一致”的激励政策,尽快形成企业培养使用技能人才新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制定与技能水平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以及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倾斜的政策,调动劳动者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凡职业介绍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要依照《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保障和促进职业培训的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促进教育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享受与其他学校同等政策,师生享有与其他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非营利性的职业培训机构,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要积极利用金融、税收及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对职业培训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属于事业单位的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加强职业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培训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要求,同我省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