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级国有(集体)企业的产(股)权交易,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努力实现公有资产收益最大化。具体交易方式,由改制方案批准单位确定。
(五)国有(集体)产(股)权转让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集体)资产吸收非国有(集体)投资者投资时国有(集体)产权的折股价格,由改制方案批准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六)向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产(股)权的,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集体)产(股)权的资金,要严格执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七)向外商和社会法人转让的国有(集体)产(股)权的价款,要一次结清。向企业内部职工或经营管理层转让的国有(集体)产(股)权,可以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由受让方提供合理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付清;实行一次性付款给予转让价格5%的优惠。
八、方案审批实施
(一)授权经营的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整体改制方案、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跨集团(公司)调整方案、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改制方案,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须经市法律咨询委员会审查和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由市国资部门向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下发批准。
(二)授权经营的市属集团公司的非核心权属企业和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权属企业以及其它未授权经营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经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查后,由市国资部门负责审批并下发批准文件。
(三)企业改制方案中涉及到的财政、劳动保障、土地、住房等事项,需报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后再由改制方案审批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批。其中,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入企业资金处置意见的审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定;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改制后新设立企业名称的审定;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改制企业土地处置意见的审定;市房管部门负责改制企业有关职工住房问题的审定;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国家和省、市在企业相关项目投资处置意见的审定。
(四)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由方案制订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