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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

  六、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
  (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集体)企业的,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资产评估。改制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矿业权、特许专营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四)凡采取向本企业内部职工转让或向企业的经营管理层转让的形式进行改制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企业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
  (五)参与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由市国资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负责确定。市审计部门要会同市国资部门、财政部门制定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操作办法,保证审计评估规范化。
  (六)改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财会人员要如实向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七)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在企业内部和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并由市国资部门负责核准。
  (八)市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监督,对有关方面所反映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核实。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七、产权转让
  (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净资产为负值的,可以用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评估总值进行抵顶,抵顶后剩余的国有划拨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不是改制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占用的土地,改制时由市政府统一收回。企业有净资产、且申请受让占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烟政办发〔2000〕40号文规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和政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无形资产转让(不含土地使用权)的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总价的40%。
  (三)改制企业资产经评估和各项扣除后有净资产、且最近3年企业净资产累计经营性增值的,改制时可以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近三年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的5%,从企业净资产中切出来,奖励给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可享受到奖励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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