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含有部分国有(集体)资产的已改制企业二次改制,在国有(集体)产权退出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
(十)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的企业,职工安置、劳动保障费用的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方案制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精神,采取向企业内部职工或经营管理层转让(含部分转让)国有(集体)资产的方式进行改制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集体)参股企业,其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制订,或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一)授权经营的市属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和其核心企业改制以及跨集团调整的改制方案,授权经营的市属国有控股公司整体改制以及跨公司调整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
(二)授权经营的市属集团公司的非核心权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集团公司负责制订。
(三)授权经营的市属控股公司权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控股公司负责制订。
(四)其它未授权经营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制订。
(五)全部向本企业之外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可在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下,负责或参与方案制订。
五、受让人选择
把选择好改制企业受让人,作为企业改制的关键环节来抓,努力为改制企业选择思想政治素质好、经营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的经营班子。
(一)采取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形式进行改制的企业,改制前要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群众评议和组织考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问题的班子进行调整。原则上,职工评议信任票达不到三分之二的班子成员,或者因主观原因造成经营不善连续两年亏损或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指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市委研究同意,改制前予以调整。
(二)采取向企业外部转让方式进行改制的企业,改制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对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全面了解其资信、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发展规划和受让动机,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向其转让产权。
(三)国有(集体)独资和国有(集体)控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在权属企业改制时,原则上不得出资入股或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