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重资不抵债、长期亏损、重组无望的企业,争取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符合破产条件、但不能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可依法实施破产。
三、职工利益保障和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二)实行改制的企业,必须坚持“人员随着资产走”的原则,全部接收原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改制前已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改制后仍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改制前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新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新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要签订到退休。
(三)企业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后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未统筹的费用、职工遗属补助费、精简回乡人员生活补助费、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职工工伤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有关费用等,改制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留在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发放。
(五)改制企业要制定工资储备基金分配方案。工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补充职工福利基金,也可以转为职工入股的股本金。结余工资储备基金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六)企业改制前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改制时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改制企业职工的股金。
(七)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有参股,下同)的,可以根据企业资产状况提取职工风险金。职工风险金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测算确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职工风险金从企业净资产中预留。职工风险金的使用,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体改、劳动、国资等部门备案。
(八)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内部退养制度。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内退生活费、社会保险费,按省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负责发放和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