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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
(烟政发[2004]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和规范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为主线,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为重点,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为目的,坚持把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国际化进程、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结合起来,与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势企业改革与困难企业解困结合起来,积极推进,规范操作,配套联动,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质量。
  (二)任务目标。2004年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面达到80%以上;2005年基本完成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任务,完成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单位的改革任务。
  二、改制主要形式
  (一)含有上市公司的重点企业集团,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中国有(集体)产(股)权比例,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同时,推进主辅分离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集团内的其它企业,采取多种形式退出国有资本。结合我市实际,选择企业进行国有产权面向国内外大企业、大商社转让与面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相结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产权多元化的新路子。
  (二)处于一般性竞争领域的骨干企业,采取鼓励企业上市、面向国内外大企业和民营企业转让以及向内部职工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原则上将国有(集体)产(股)权完全退出来,政府不参股。
  (三)有净资产或资债大致相当的中小企业,可将企业改制为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做到国有(集体)资本一次性退出变现,债权债务一次性处理完毕,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到位,各类相关问题一次性解决。
  (四)资不抵债、但有有效资产的企业,可采取“购售式债务重组”的方式改革,通过组建新企业收购老企业的有效资产,转换经营机制,摆脱企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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