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水产、熟食类的摊位或营业房给水单独计量。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污水管道管径不小于0.2米,管道间距不大于10米。
3.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第十七条 市场内应灯光明亮,设计科学。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用电容量按50—70W/100㎡的标准配置。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2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4.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单独设置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在市场周边设置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米。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
第五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又要符合市场卫生需要。摊位、营业房整齐美观。
——摊位采用标准售货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1.0—1.8米,宽0.8—1.0米,高0.7—0.8米。售货台须整齐美观,采用整洁、易清洗的瓷砖或花岗岩贴面。
——地面采用防水、防滑材料。
——鲜肉和熟食类摊位应配备全封闭防尘、防蝇罩。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的业户应进入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且加工房应瓷砖铺设到顶,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
——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要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
第二十条 市场应分区布局合理,并设置分区布局导购图,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场牌应醒目美观。
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应设置有线广播,告示栏,宣传橱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