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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
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
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近期自行发布。
  新标准公布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单价标准执行;新标准公布之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新的单价标准执行。今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动适时调整。
  二、对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中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原则上定为30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由各区县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公布。
  三、严格把关,适当控制房屋拆迁量。
  2003年,各区县的房屋拆迁总量应低于2002年的房屋拆迁量。具体要求:
  1、对于市政拆迁项目以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仍按现行规定审批;对于旧区改造、建设商品房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报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材料中增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提供的资金存款证明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对于没有详规或资金不到位的拆迁单位,各级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提供的资金存款证明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差额资金在三个月内到位。差额资金到位后,建设单位应将资金存款证明提交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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