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我省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对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的艾滋病防治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二)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三)负责艾滋病疫情的监测与管理,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参与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及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六)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
  十四、省人口计生委
  (一)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对其他组织开展的艾滋病防治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二)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技术。
  (三)配合卫生部门结合婚前检查,在重点人群中开展艾滋病监测。
  十五、省广电局
  (一)将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内容纳入日常规划,保证全年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和频度,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开展科普知识教育。
  (二)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保证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并不断增加频次;在我省重点地区和高流行区要设立固定栏目进行集中宣传,平均每天播出1个以上有关节目或公益广告。
  (三)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预防艾滋病内容列入日常节目和组稿计划,定期免费播出。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宣传工作。
  十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一)负责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形式审查、质量监督。
  (二)负责对辖区内血液制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十七、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