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到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羁押收容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
(四)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和治疗,为羁押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宣传教育及培训。
(五)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含自愿戒毒)人员的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上述人员的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监测和调查。
(六)参与对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五、省民政厅
(一)对因患艾滋病致贫,并且符合城乡社会救助条件的家庭,负责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范围,以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水平。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关心、帮助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活动。对接受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六、省司法厅
(一)会同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二)负责监狱、劳教场所、强制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承担对在押罪犯、劳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到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羁押收容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为羁押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及培训。
(四)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艾滋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五)协助配合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的检查和疫情监测。
七、省财政厅
(一)根据艾滋病疫情控制需要,负责安排应由省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各级财政负责本级防治经费的安排,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果评估工作。
(二)参与制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八、省劳动保障厅
(一)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已经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中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