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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关
厅局(团体)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4]126号 2004年7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和江西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一、省委宣传部
  (一)参与研究制定全省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原则和部署,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工作,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
  (二)协调省内主要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报纸、期刊,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力度,保证大众媒体全年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和频度要求。
  (三)协调省内主要报纸、期刊刊登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文章或公益广告,各新闻网站开设艾滋病防治宣传栏目。
  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一)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二)参与制定我省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大投入,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设施建设。
  (四)会同省科技厅、省卫生厅重点支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科研项目。
  三、省教育厅
  (一)负责在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外籍教职员工艾滋病监测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问题。
  四、省公安厅
  (一)依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及血液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支持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管理法规,参与和保障有关调研工作及防治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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