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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三、合理调整供水价格,逐步理顺水价结构
  (一)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地要认真按照《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的规定,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企业承受能力,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
  (二)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有水利工程的非农业用水价格要求3年达到成本并合理计提利润。农业用水价格要在大力整顿水价秩序、完善水费计收机制、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并降低管理成本基础上合理进行调整,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三)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是终端水价。要综合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四)尽快制定和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设区市,今年内要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其他设市城市也要尽快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充分考虑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城市收费治污等因素,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成本(不包括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并微利的原则,逐步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必须基本保持同步,凡开征了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必须相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同时确保三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营。凡征收污水处理费三年后仍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一律停止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鼓励生产、使用再生水。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要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税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要积极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四、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强化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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