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55号 2004年8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2004年7月20日)
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9号),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体制
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本着对师生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支持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加强对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学校饮食、饮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