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54号 2004年7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各地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妥善处理好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各方利益关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坚决纠正城镇建设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而导致的大拆大建行为。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城市规划办事,有效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各市、县(区)政府要从本地经济实力、群众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后,由市、县(区)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要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各级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房屋拆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定程序,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拆迁项目有超过20%的户数未与拆迁人达成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公开听证。要严格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尽快确定并公布当地的房地产评估基准价格,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