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到农村和民办中小学任教。要切实落实对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各种津贴、补贴。可采取保留工资、编制等办法鼓励青年志愿者下乡支教以稳定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吸引人才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六、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二十五)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建立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实行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要解决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师资不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分流城镇中小学以及超编学校富余的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向农村边远学校流动,城镇重点学校的富余教师向其他薄弱学校流动。从2004年起,城市中小学新任教师原则上都要到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
各地应建立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实行教师人事代理。要积极探索,运用政府引导和市场规律促进教育人才流动。设区市、县(市、区)两级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教育系统内人员交流、人事代理、人才储备,开展政策咨询,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为待岗人员上岗、转岗提供信息服务等。积极推动中小学教师在校际间、区域内合理流动。努力引导未聘人员转岗再就业。
(二十六)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各设区市要通过试点,逐步实现教师合理流动的制度化,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缓解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不足的矛盾,提高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各地要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逐步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学段、区域、学科等结构不合理问题,通过多种积极有效的途径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二十八)积极配合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积极探索中小学教职工社会保障的改革办法,探索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安置未聘人员的机制。
七、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把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校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