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教师要有自觉的终身学习意识和创新意识,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校应将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列入教师考核内容。
(十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要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对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修养、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校可邀请社区(村民)代表以及学生家长参与学校评价和教师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奖惩和聘用(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十)妥善安置未聘分流人员。要坚持以单位或系统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对未聘分流人员,可采取校内转岗、流动调剂、停薪留职、进修学习、离岗退养、自谋职业、内部待聘、委托管理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学校确定。学校要提供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学校提供了两次机会仍不能上岗的,可将其人事关系交当地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由其交流到缺编学校任教。少数因身体不适合继续工作的教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中小学未聘教职工,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不占学校编制。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一)依法处理人事争议,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各市、县(区)应成立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按受案范围和时效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完善与聘用(聘任)制度相适应,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十二)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中小学的工资制度和政策,保证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得到落实。学校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与聘用(聘任)制度相适应的校内分配办法,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和工作绩效挂钩。
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从体制上真正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十三)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向骨干教师倾斜的分配政策,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相对优厚的工资待遇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