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调整出教师队伍。努力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择优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和社会上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十六)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人发〔2001〕52号精神,中小学实行教职工聘用制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聘任)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格方可正式进入教师岗位。
中小学校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的比例。要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教师职务聘任,严格聘任程序。
(十七)加强师德和法制教育,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要把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的职责。教师在向学生传授文化知识的同时,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教师要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关心爱护,忠实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要不断学习教育心理学新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法律观念,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要认真学习《
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对于教师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应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