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四年,可以连任。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校长考评体系和考评方式,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和完善校长监督体系。校长上任前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校长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聘书。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
(十一)学校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校。要建立学校议事决策机制,建立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健全学校党团组织和教代会,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教代会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学生家长、社区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制度。重大事项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校务公开,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校长要广泛听取社区和家长对学校的评价,定期向社区的居民(村民)、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征求意见。
(十二)实行中小学校长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中小学校长离任前,必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离任审计,审计主要是检查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作法和现象;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经济方面的问题,要视问题的轻重、性质而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于严重违法及犯罪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实行中小学校长交流制。城市学校和条件较好的重点学校校长要定点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要选派负责人到城市学校和重点学校任校长助理,以形成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的校长交流学习机制,促进城乡中小学的均衡发展。
(十四)要逐步取消中小学学校的行政级别,推进校长职级制,形成体现中小学校长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要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的原则,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长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四、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