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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
  (四)各市、县(区)要根据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的变化,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要按照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精简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教育层次、地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生数和班额、教职工工作量,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山区、湖区、库区的农村小学核编,要保证其办学的基本需要。要建立中小学编制报告制度。各市、县(区)要根据各中小学的生源情况,在上级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每两年调整一次编制,并向省教育厅、省编委办报告编制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按照省关于中小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小学类别、规模和任务,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中小学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及时补充缺编教师,不得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
  (六)严格编制管理,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在全县范围内调剂师资余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在本文下发一年内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进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加强对校长的管理与监督
  (七)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校长是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工作,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管理。学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八)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逐步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
  (九)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中小学校长的任职资格是: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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