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52号 2004年7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2004年6月14日)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疾病,目前在我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病种中,结核病排在首位。江西是结核病高发省份。据全国第四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我省传染性肺结核病患病率为203.6/10万(全国为158/10万),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有8万多,其中农村病人占80%,贫困病人占50%,预防和控制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划》),控制我省结核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结核病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防治结核病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从制度上、人员经费上及政策上给予保障。要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总结、推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听取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划》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赣府厅发〔20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在今年9月底前,制定当地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策略),到2005年底,全省都必须实现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0%、治愈率达到85%的目标。
二、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是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疫情,实施和完成国务院《规划》任务,省财政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本地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结合当地财政状况,进一步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当地人口总数每人每年不少于0.10元的标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