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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明晰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所有权,明确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保证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编制内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的足额到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以各种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利用自身的水土资源和技术优势,开展多种经营,拓宽生存空间,增强发展后劲。
  (九)税收扶持政策。
  1.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和排水水费免征营业税。
  2.水管单位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管单位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税收政策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为妥善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落实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落实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更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测算管理设施投资,核算管理成本,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管理方案是建设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完善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在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时,要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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