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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通过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和正常运行。
  各类水利工程日常养护经费数额在各水管单位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措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公益性资产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省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管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地区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3.严格资金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工程折旧。水利工程的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等专项费用要专款专用。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出售、拍卖、转让等形式)置换出来的资金,原则上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确保用于安置现有职工和水利工程的再投入,严禁挪用。各级财政和审计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应有效益的前提下,水管单位要因地制宜,广开渠道,大力开展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把剥离出来的经营性项目优先用于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协调。
  水管单位所属学校、医院等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要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乡(镇)库、村库合一的水管单位,要将所承担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管理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纯公益性和事业性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国家统一的事业性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前,仍维持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事改企的水管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省政府关于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已改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省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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