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形成机制。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促进节水、统筹兼顾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2.水价管理模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未经授权同意,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决定更改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集体所有以及民办民营的各类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3.强化计收管理。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价上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水利工程水费由供水经营单位计收,未经供水经营单位授权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水费。
农业用水要根据各灌区的实际情况逐步由目前的按亩收费向计量收费过渡。改革试点区要积极推广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收费制度,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促进节约用水。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收缴率。非农业用水必须实行计量收费,计量水费按计量水价和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使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运行管理、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为鼓励水管单位增收节支,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财政补贴额度一定三至五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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