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推行管养分离,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养护水平。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在工程养护维修经费确保到位的情况下,按照水利工程的性质和相关维修养护标准,将从事养护、维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和相关设备集中起来组建养护维修企业,实行管养分离。各水管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一般采用分三步走的方式实施:首先,水管单位内部实行工程管理人员与维修养护人员分离,各自独立核算,对维修养护工作实行内部合同管理,模拟市场运作;其次,维修养护队伍与工程管理单位脱钩,独立或联合组建养护企业,但仍主要承担原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最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全面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水管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管养分离的改革,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积累经验,逐步推行。
(四)清产核资,确权划界,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管。
1.各水管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对所属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确认和划界工作。参加了2001年财政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水管单位,以该次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为准;没有参加2001年财政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水管单位,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水利国有资产的核定工作,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管体制。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改革方案在征得有监管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认真遵守产权交易与产权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置换出的资金要以县为单位,首先用于安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流职工和偿还银行债务,剩余部分留作水利工程维修资金或水利发展基金,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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