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组织、个人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负责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的备案管理;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立用工企业和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计划部门要坚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其新建工程的立项;对资金到位不足的不予批准开工;对往年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尾款,在安排当年投资计划时,优先考虑,按照清欠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分年度予以解决;积极协调、指导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违规问题的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依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当年基建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基建预算,对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尾款,要及时调度资金,首先保证资金支付。
国土资源部门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建设用地。
监察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及时清欠工程款或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政府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管理工作,对政府认为拒不执行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或有抽逃资金的,开户行要关注其资金流向;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授信额度,不为其发放贷款。
司法部门加强在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法律援助,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法律服务人员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督促各地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工程款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时审结;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审判文书的执行,切实提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结率和执行率。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工程款拖欠的清理摸底工作,配合工程所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行业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和农民工工资落实工作。对本行业新开工的项目,要明确建立责任制,落实建设资金。
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好的典型,曝光差的事例,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农民工工资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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