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工程项目。对于其他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属于建设单位拒不签订还款协议和不履行还款计划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在建项目,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要暂扣施工许可证,直至还清所欠工程款、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方能复工。建设单位对已竣工工程推诿拖延,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属于建筑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无条件支付,拒不支付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属于外省企业的,要取消其入陕承包工程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采取严厉措施责令其支付。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分包单位负责人克扣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立即支付,拒不执行的,要将其有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吊销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分包资质。发包单位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和个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所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凡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还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并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强化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是建设工程各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相关合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结算。施工企业要严格把好投标关、合同签订关和施工关。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签订合同要明确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严禁承诺垫资施工;工程建设中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的管理,不给拖欠留下借口。二是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开工后2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改正指令书的,可按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