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和活动的具体事宜,由政府办公厅(室)商统战部安排;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会见外宾的外事活动,由外事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统战部落实人选;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随团出访,由组团或主办单位提出计划,外事部门协调,统战部落实人选。
(八)新闻媒体在报道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重要内事、外事活动新闻时,除报道其在人大、政府和政协担任的职务外,还应报道他们的党派领导职务。
三、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工作
(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明确一位主管领导和专门机构负责对口联系工作,每年都应对对口联系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定期走访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主动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十)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经济、科技、文化、卫生、环保、法律等调研、服务活动,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十一)各级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一批有专业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担任教育督导员、特约监察员和审计员。各聘请单位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特约聘请人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寄送有关文件材料,建立工作制度,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
(十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帮助解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除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正常经费纳入预算,对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经报请党委同意的重大活动必需的经费也应予以支持,保证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自治区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单位名单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自治区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单位名单
1、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联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宁夏区委会、中国民主同盟宁夏区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