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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切实保障办案质量,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仲裁事业的成败,各仲裁委员会必须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坚持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机构在审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推行仲裁制度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案件的和解调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不断强化品牌意识和精品意识,提高仲裁事业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着力赢得市场主体的信赖。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仲裁理念,积极探索仲裁方式改革,进一步拓展仲裁服务领域,投身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探索并实践促进企业合作、加快经济运转、降低经济纠纷解决成本的全新的仲裁方式。
  仲裁案件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没有当事人满意的仲裁员制度,决不会有令人满意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保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各仲裁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的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科学公正的仲裁员名册制度,改善仲裁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努力培养和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公道正派、敬业勤勉的仲裁员队伍;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枉法裁决、违反执业纪律的仲裁员,要坚决予以除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监督指导,完善仲裁机构的自身建设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仲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及时帮助解决仲裁机构的难点问题,为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要求,根据各市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方案,切实加以解决,确保仲裁机构正常开展工作。
  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之前,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继续做好仲裁机构的联系工作,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支持和帮助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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