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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负有宣传、贯彻、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责任和义务,在宣传贯彻工作中,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着眼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着眼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形势,着眼于“中国仲裁走向世界”的战略,切实提高对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及时解决仲裁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给予充分支持;工商、建设、房产、科技、经贸、商务、交通、金融、保险等部门及行业协会在合同管理中,要积极推荐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纠纷;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联系实际,采取积极措施,把学习宣传《仲裁法》列入全区“四五”普法教育规划,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仲裁法》及仲裁基本知识;宣传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仲裁法》,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法律意识,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提高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比例,努力使仲裁成为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的主要手段。
  三、加强合同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明确专人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制发的,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印制的)中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进行修订和规范。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文本中没有以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的,要按规定要求进行修订。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规范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组织、指导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修订不符合规范的合同样本,仲裁机构要积极配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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