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我区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标志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解决民商事纠纷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根据
《仲裁法》及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区先后在银川市和石嘴山市依法组建了仲裁委员会,经过近10年的运作,两市仲裁委员会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特点和优势,在及时化解经济矛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但是,由于宣传不够等方面的原因,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区的社会认同程度仍然较低,仲裁机构的受案数及年受案标的总额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加快我区仲裁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
《仲裁法》,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仲裁作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合同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和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公正、高效、专业、保守商业秘密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仲裁裁决又具有可供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制度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公众认可,逐步成为与诉讼并行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解决经济纷争的重要途径。因此,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加快发展仲裁事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减轻诉讼压力,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意识
今年是
《仲裁法》颁布10周年。在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下,已经成立了全国《
仲裁法》颁布10周年宣传活动组委会,确定举办10项全国性的重大宣传活动。我区各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全国宣传活动的统一要求,并与本地区的实际相结合,精心策划,制定切实有效的宣传工作规划,面向社会,突出重点,深入重点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扩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影响,提高社会各界对仲裁工作的认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