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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等问题,影响了监管执法的权威性。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效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7月21日,刘慧副主席主持召开了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现将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一)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建议和实施意见,并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阶段性整治重点。加强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监管工作中交叉重复或无人管理等问题。做好工作总结,汇总后报自治区政府。
  (三)负责“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提出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
  (四)协调或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展开调查,并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办法。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和预警工作,随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支持。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八)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配合银川市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执行有关前置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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