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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全国钢铁、电石法聚乙烯树脂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电石、铁合金和焦炭等高耗能产品的需求迅猛增长,导致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扩张加剧,盲目铺摊子的现象非常突出。我区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同样存在着建设项目过多、产量增长过快的问题。最近,国家决定对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必将促进这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为切实解决好我区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布点分散、产业链短、污染严重、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支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方向发展,加快调整和提升高耗能产业结构,引导产业结构向规模型、环保型、效益型方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清理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和《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以及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开展清理工作。
  (二)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铁合金、电石和焦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本地区的铁合金、电石和焦炭项目情况如实、全面的上报自治区经委。
  (三)对已投入生产的电石、铁合金和焦炭企业也要进行调查。工艺技术落后、环保设施不完备的要限期整改。
  (四)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没有办理环保、土地手续的在建和拟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五)对6000KVA及以下的铁合金和电石矿热炉以及能力不足60万吨的焦炭企业要立即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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