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五个地级市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开展自查工作,并将实施方案于8月10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阶段(2004年8月至10月)为整改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五个地级市要及时进行整改。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2004年11月)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五个地级市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卫生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于11月底前将各地整治情况、抽查情况和联合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自治区政府并通报全区。同时,做好迎接国务院督查组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联合行动,分工配合。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各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联合行动,把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本部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根据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既定的工作安排,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抓好日常督查,严肃执法。各级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监察等部门要抓好对采供血和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突击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重点抓大案要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
(四)加强舆论宣传,形成良好氛围。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献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规范采供血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及时对非法采集血液和血浆行为曝光,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危害性的认识及抵御不法侵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