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任务分工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
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具体任务是:
1、核查采供血行为,重点检查无偿献血情况,包括献血者体检记录、采血间隔、血液检测情况,以及一次性采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情况。
2、核查血液供应情况,包括血液供应量和去向,各血站的血液采集、供应记录档案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3、检查血液质量,对全区采供血机构的血液样品进行抽样检查。
4、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坚决取缔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自采自供血液的行为。
5、组织开展对单采血浆站的核查,重点检查血源管理、血浆检测情况,耗材使用量与采浆量是否匹配,原料血浆供应情况以及一次性采浆器材来源、使用、回收、处置情况等。严肃查处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
(二)案件查处
对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配合。具体任务是:
1、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局对非法组织社会人员卖血以及非法采集、买卖血液(浆)等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打击、整治和防范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
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接报的非法采供血液(浆)等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抓住线索,一追到底,并逐一明确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尽快查清结案,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3、公安机关要根据整治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进行督办。
4、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计划无偿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自采自供血液问题严重并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工作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