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安全,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区采供用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非法采血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依法严惩血液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采供血(浆)机构管理和提高采供血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和供应等活动,进一步加大对供血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原料血浆质量,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二)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和“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
(四)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