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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公办高中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对公办高中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对公办高中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公办高中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 2004年7月)


  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完善公办高中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我区公办高中择校生严格实行“三限”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三限”政策是指政府举办的公办高中在完成本年度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择校生,但必须严格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二、根据“限人数”的要求,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给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且每个教学班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58人。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三、根据“限分数”的要求,择校生的录取分数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公办高中招生录取分数线(含民办高中班)下30分以内,按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低于择校分数线的不能录取。
  四、根据“限钱数”的要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可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具体为:自治区重点中学和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内的学校最高收费不能超过12000元,其他市、县(区)学校最高收费不能超过10000元。收取择校费后,学费、课本费等其他费用按普通班学费标准收取,不得再按民办班学费收取。
  五、择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收费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具体办法为:学生家长持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直接将择校费上缴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中80%返还学校,20%由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本地区薄弱学校建设和学校设施的装备,不得用于教育行政部门任何支出。对于新建、迁建学校择校费可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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