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三)灾害预警
国土资源、水利、建设、交通、铁路、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预测情况。如有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和险情,当地人民政府应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疏散避险方案,发出预警信号,通告当地人民群众做好紧急转移和防灾准备,将可能成灾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转移到指定的安全地区,并对电源、水源等采取防范措施。
六、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启动条件。发生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启动自治区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中型和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由市、县(区)启动实施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启动方式。由自治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预警情况或受灾地区的灾情报告和灾情等级,确定应急预案是否启动和启动时机。
七、应急反应行动
(一)发出预警信号
当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明显,突发性地质灾害即将发生前,当地人民政府应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疏散避险方案,发出预警信号,通告当地人民群众做好紧急转移和防灾准备,明确有关人员和财产的撤离路线,并在可能成灾范围内树立醒目的标记和告示。
(二)紧急转移安置
当突发性地质灾害即将或已经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形成或造成严重威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转移安置工作,将可能成灾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转移到指定的安全地区。紧急转移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临时住所、对口安置等方式。转移安置后灾民的饮水、食品、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应及时发放到位,防止社会治安出现混乱,防止火灾、疫情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紧急救援
当突发性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迅速投入紧急抢救和抢险工作,对失踪和被困人员进行紧急搜救,并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民政、经委、商务、粮食等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