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一)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地质灾害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地质灾害速报程序: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向市(地)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做出应急处理。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发生大型或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二)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诱发因素和成灾原因、发展趋势等,同时报告已经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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